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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进行第四次审议的劳动合同法草案修改部分条款,使其可部分适用于事业单位。 劳动合同法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以外的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 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事部提出,目前事业单位对工人以外的工作人员实行的是聘用制,与企业全面实行的劳动合同制有许多不同之处,纳入本法调整范围需要慎重,建议本法的调整范围还是与劳动法的规定相一致为妥。 有些常委会委员认为,事业单位中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如不纳入本法调整范围,就没有法律依据对其合法权益给予有效保护,建议本法根据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作出相应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研究,建议将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同时,将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九十六条修改为:“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将建重大突发事件评估体系 24日再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增加了三条原则性规定。 新增加的规定之一是:“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国家建立重大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减少重大突发事件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轻重大突发事件的影响。” 删除了媒体不得擅自发布规定 24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还删除了有关新闻媒体不得“违规擅自发布”突发事件信息的规定。 草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后,广泛征求了各方意见。包括中国法学会、最高人民法院在内的许多单位和部门认为,信息的发布和透明是处理突发事件的关键,在这个问题上,媒体所起到的正面作用应该充分肯定。此外,草案关于“违反规定”的表述含义不清,“有可能成为某些地方政府限制媒体正常报道突发事件的借口,不利于媒体对其谎报瞒报开展舆论监督”。 征用公民财产须偿还 草案二审稿还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 律师“出庭言论”不受法律追究 “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24日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进行首次审议的律师法修订草案中,将律师权利保障的原则进一步具体化。 修订草案中除原则规定“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其辩论或者辩护的权利应当依法受到保障”,“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外,还明确规定: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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