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职业培训,准备好了吗?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近几年来迅速发展。据不完全统计,本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达600余家,遍及全市各个区县,形成一个庞大的职业培训网络。从十月一日起,《上海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开始实施,给沪上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加上了无形的“紧固箍”。它对本市职业培训市场的有序规范运行起到积极作用。
在本市推行的“三年技能振兴计划”中,广大劳动者通过职业培训提高了技能素质,找到了岗位,找回了自信。全市就业率达到60%。去年全市参加职业培训人数就高达23.8万人,几年来已累计达到百余万人。在这样一个庞大的职业培训市场上,职业培训机构的作用不可低估,对此,政府除了加强培训政策的引导外,更需要加强管理。
提倡公益可讲回报
《中国职业教育法》对民办教育公益性的特征作了清晰的阐述,在培训过程中,学员所交纳的学费基本用于场地、教材、能源材料等消耗,保持基本平衡。良好的社会公众形象是每个培训机构追求的根本目标。但“无偿”的培训往往让主办方失去提高办学质量的愿望,甚至于无心管理,针对这种情况,《中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将民办教育的公益性调整为“可适当收取一定回报”。“有偿”的培训直接与主办者的利益挂钩,大大激发了民间力量投资教育和办好培训的积极性。这种从“无偿”到“有偿”的转变,正是政府鼓励更多社会资源来办学的结果。培训市场倏然间变成了可以盈利的“大蛋糕”,一时间,各种社会力量也都想尝一尝这个鲜。培训市场的现状引发了“鱼和熊可否兼得”的问题。公益性是不可缺失的,合理回报是有限度的。最近陆续出台的《上海职业教育条例》和如今的《暂行办法》正是在这个基础上对市场进行规范,培训市场这块“大蛋糕”要分得更有序、更合理。
技能人才走上讲坛
不久,一批工人技师也将走上职业培训的讲台,为培训课堂增添了一道亮丽的风景线。这是过去从来没有的,是这次《暂行办法》一大亮色。《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可以根据技能培训要求,聘请技师、高级技师及具有特殊技能的人员任教”。这一条文的出现,让原本被培训机构拒之门外的“李斌式”的高技能人也可以堂堂正正地走入课堂传授技能了。
对于参加职业培训的学员来说,所从事行业的实践经验比理论知识来得更重要。可原本对教师的传统资格认定限定在具有较丰富教学经验的理论教师中,对实际技能的传授指导教师要求不高,只是在生产岗位有一定的经验的生产实践人员,这造成理论传授和实践操作无法紧密结合。如今,工人技师走上讲台,是一大突破,对职业技能培训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对提高劳动者的综合技能素质,有百益而无一害。当然,培训教师绝非每个普通工人都能够胜任的。“能者”才能充当,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在聘请技师后,要建立教师业务考核档案,定期对教师进行业务考核,不胜任教学要求的工人技师同样也得“下岗”。
诚心办学取信于民
培训机构诚信与否,始终是求学者担心的大问题。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没有了“政府办学”的光环,往往让求学者打上大问号,在报名处踟躇不决。而近几年一些黑心培训机构想在短期内取得经济收益而产生的投机和欺诈现象在媒体上的频频曝光,更让求学者失去了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信心。
怎样选择诚信的培训机构成了求学者的困惑,怎样增加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公信力成了办学者的难题。在此次《暂行规定》中,已将“诚信办学”概念化为条例,列入管理办法。《暂行办法》明确,“上海市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网络”中应当包括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诚信记录,倡导诚信办学。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培训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将记入诚信记录。诚信记录将通过网络等形式向社会公布。也就是说,从十月一日起,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与培训者一样有了“考核手册”,培训者就可以不再对着各类广告而云里雾里,可以根据其“考核手册”上的诚信记录,给市面上林林总总的民办培训机构“打分”了,从而选择最诚信的培训机构。
大力监管杜绝虚假
人们对各类招生简章上的“唯一”、“最”之类的字眼,可能不会陌生。这些有夸大性字眼的广告,在相当一段时间内充斥在培训市场上,利用障眼法蒙骗培训者。
这次实施的《暂行办法》,正是针对虚假的不实培训招生广告,加强监管措施,重拳出击,严厉打击。对于招生简章和广告,《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应在各类招生广告发布前向审批机关备案,如未经备案发布或发布虚假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将依法处理;未能履行招生简章和广告有关承诺的,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此外,多管齐下是这次监管方式上的最大亮点。一方面,市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根据本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办学的实际情况,不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活动,对检查中发现有违规行为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将予以处理。另一方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察机构还将依法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是否遵守国家有关职业技能培训规定的情况,实施劳动保障监察。这下,培训者不用担心碰上收了钱就逃之夭夭的培训空壳,也不怕遇到培训纠纷后没有“娘家人”了。《暂行办法》中还明确表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不适用本办法”。
随着政策法规的完善,民办职业培训将日益走上有序的轨道。劳动部坚持采取“抓两头,放中间”的管理模式:“抓两头”就是一头抓住市场需求的传播,做好劳动力市场信息传递,另一头抓住培训质量的鉴定,让职业技能考核落到实处;“放中间”则让培训过程完全市场化、社会化,让各类社会培训机构在政府搭建的服务平台上进行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暂行办法》的出台既是这种管理模式的必然趋势,同时也是未来进一步规范市场的基本方式。
作者:朱乐民 来源:解放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