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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基准日有变 福州市日前下发《关于市属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解除劳动(人事)关系基准日和市属国有企业职工经济补偿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福州市属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解除劳动(人事)关系基准日作出新规定。
《通知》规定,自2005年8月22日起,对实施关闭(终止经营)、撤销、破产、改制的市属国有企、事业单位,以该单位关闭(终止经营)、撤销、破产、改制方案通过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意之日作为职工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基准日。若市属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关闭(终止经营)、撤销、破产、改制方案通过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还需提请福州市委常委会议审议的,其职工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基准日,仍按该单位关闭(终止经营)、撤销、破产、改制方案通过福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意之日算。
对2005年—2006年实施关闭、破产的市属国有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标准,仍按原有文件执行。
作者: 来源:东南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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