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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又应聘纠纷不适用于《劳动法》 战某原系某建筑公司的工程师 1998年退休后一直在家休养。2001年3月 战某被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聘任为项目经理部主任工程师。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约定 本合同为某小区改造第一期工程施工期间的劳动合同 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该工程全部竣工即自行终止 乙方每月工资定为税后3500元 乙方因自身原因不能完成与自己所担任的职务相适应的工作 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等等。
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 战某因工作问题与公司常务副经理产生意见分歧 该公司遂于2001年11月29日作出辞退战某的决定。2002年8月1日 战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2年8月6日作出决定 战某属于已退休人员 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退休人员退出劳动领域并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 已不具备《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主体资格。退休人员被用人单位聘用后 双方建立的关系为劳务关系 所发生的争议不是劳动争议 不属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 驳回申诉请求。为此 战某又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劳部发 1996 354号 第13条 以及原《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劳办发 1997 88号 第2项的规定 离退休人员聘用协议的解除不能依据《劳动法》第28条执行。战某与公司签订的书面协议不具有劳动合同性质 应当认定为劳务 聘用 合同 双方发生的劳务 聘用 合同纠纷不适用《劳动法》。因此 法院判决房地产开发公司返还扣除战某的732.5元工资 驳回了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发布日期:2005-08-05 作者: 来源:东方劳动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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