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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酬|减薪]对减薪SayNo:失职违纪属于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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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薪,这个令人闻之色变的话题,最近伴随着金融风暴的冲击,以及上市公司年报的披露,也如病毒般,在受创的各行业内蠢蠢欲动,碰到这种自上而下的残酷决定,是不是我们只能缩在墙角忍气吞声?
我们相信减薪的事绝不只发生在几家企业身上,而是静悄悄地发生于职场的各个角落里……差别只是采取名目薪资的减薪还是实质薪资的减薪而已——例如工时增加而不给付加班费或奖金的缩减、取消,我们来看看各行各业的案例:
懈怠导致的“减薪”应属于赔偿问题
案例:
柳女士在某国际货运公司担任海运部主管,合同约定每月应发工资总额为4200元。去年4月初,柳女士怀孕了,因为她对客户电子邮件未及时回复,导致原本海运的货物改为空运,公司为此损失12万元。公司认为这是柳女士为减少电脑辐射对胎儿的影响,工作时间不开电脑所致,且海运部至少发生过11次严重操作事故。为此,公司决定自8月1日起免除她的主管职务,并扣减工资至劳动局规定的最低标准570元。
特别提醒:
仲裁委裁决恢复柳女士原工资,公司不服,诉至法院。日前,闵行法院判令公司恢复柳女士每月4200元的应发工资标准。法院审理认为,即使公司认为柳女士在工作中有违纪和失职行为,可以给予适当经济处罚(若单位有相配套的企业规章,单位因此以扣减工资的方式予以赔偿,每月扣减比例必须小于该职工月工资的20%),但把工资降至每月570元的最低标准显属不当。由于在双方所签劳动合同只明确了每月工资,未明确基本工资、与职务的关系等,法院认定到合同期满前,柳女士每月应发工资仍为4200元。
专家点评:
企业有权制定职工晋级增薪、降级减薪的办法,自主决定事实上晋级增薪、降级减薪的条件和时间。这是法律赋予企业的权利,但是这种权利不是不受任何限制的。企业的用人自主权和工资分配权主要体现在招用劳动者之前,企业可以自行设置岗位和组织架构,可以自行设定各岗位的工资待遇(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但如果企业招用了劳动者后,就不能再以企业用人自主权和工资分配权,来擅自调整劳动者的岗位和工资待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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