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独之秀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独之秀职场阅览室
职业规划』『高考专业
培训充电』『手机无线

|
|
|
|
|
|
|
|
|
|
 
您现在的位置 ->> 职业资讯 ->> 政治法规

试用期后不转正怎么办


加入时间:2005-8-2 15:54:38
文字 〖 自动滚屏(右键暂停)

试用期后不转正怎么办
 
 
 
网友小白妞妞网上咨询:
  
  劳动法苑网的编辑,你们好。最近我朋友碰到一件事想向你们咨询一下。一家企业在网上招聘启事上写招聘正式职工,我朋友经面试、考试后开始后做工,招聘方又说先做临时工,试用三个月,好就要,不行就不要,有风险;发放工资又按见习期(非应届毕业生)。三个月后,用工方没有说是否要人,也不提转正,但用工方仍坚持让他坚守岗位,照常做工。请问:用工方的做法是否正确?该人能否要求用工方转正?

  江三角律师事务所、劳动法苑网主任陆敬波律师答复:

  小白妞妞你好,你的网名很可爱,但是提出的问题却令人深思,《劳动法》虽已实施多年,但用人单位在实际用工中依旧屡现违法之举,而广大劳动者对劳动合同制的理解亦颇显陈旧。

  自从1995年我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之后,转正和见习期的概念就已经不再使用,取而代之的是试用期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中可以约定试用期,但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也就是说,自劳动者实际工作之日起,用人单位就应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只是劳动合同中一个特殊的阶段,即双方在试用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受部分劳动法条款的约束,而试用期到期后,这些条款的约束力就将自动回复,而并非需要履行诸如“转正”的手续以确认员工的身份。《劳动法》中试用期的规定已经取代了所谓临时工转正为正式工传统概念。

  根据网友小白妞妞的介绍,用人单位在用工之初并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这首先就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三个月的试用期应当包括在合同期内,而非独立于合同期,所谓试用合格后“转正”的做法实际是企图规避试用期间的义务。事实上,自劳动者进入单位工作之日起,双方就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根据上海市的相关规定,事实劳动关系下是不存在试用期的,因此,如果试用期内工资低于相同岗位其他职工的工资,则应补足差额。

  综上所述,网友小白妞妞的朋友完全可以依据劳动法的规定,要求单位补签劳动合同,并相应支付劳动报酬,对于不愿依法履行劳动义务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还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或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发布日期:2005-08-01  作者/转载:   来源:劳动法苑

如您遭遇以下困惑,请联系我们:0571-88210754 职业生涯网:www.careerslife.com

应聘惨遭失败,求职困难重重;
证书毫无用处,培训失去目标;
工作繁重枯燥,人际关系复杂;
升职前途渺茫,加薪遥遥无期;
跳槽没有把握,改行没有方向…

中国首家职业生涯规划机构—独之秀职业规划,是国内专业职业生涯规划咨询的权威机构和拓荒者之一,是您解决职业生涯各类困惑,成功求职 、跳槽、加薪 、晋升的强力支柱。


独之秀推荐职业咨询服务--职业规划成就职业人生
个人职业规划、职业生涯规划、职业生涯设计、职业规划
客户常见问题解答
个人职业规划、职业生涯规划、职业生涯设计、职业规划
职业定位——指引职业发展方向
个人职业规划、职业生涯规划、职业生涯设计、职业规划
高考专业选择——人生职业生涯的起点
个人职业规划、职业生涯规划、职业生涯设计、职业规划
职业生涯规划—不容忽视的人生战略
个人职业规划、职业生涯规划、职业生涯设计、职业规划
异地咨询—全国职业人士的指路明灯
个人职业规划、职业生涯规划、职业生涯设计、职业规划
职业测评— 做自己的领航人
个人职业规划、职业生涯规划、职业生涯设计、职业规划
私人职业生涯服务—您职业生涯的“私人医生”

  • 上一篇新闻: 末位淘汰制:解除劳动合同的误区
  • 下一篇新闻: 非公有制单位接受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办理程序

  • 职场指南职业规划中国网 | 职业定位 | 职业发展规划 | 职业培训 | 职场 | 就业指导 | 职业能力 |个人职业规划 | 个人职业生涯规划 | 女性职场路 | 跳槽加薪晋升 | 应届毕业生 | 高考选专业 | 培训充电 | 简历指南求职信 | 求职 | 自荐信 | 推荐信 | 简历范文 | 自我鉴定 | 专业简历 | 简历封面 | 简历指导 | 面试指南自我介绍 | 英语面试 | 行业面试 | 面试经历 | 面试技巧 | 面试题目 |

    Copyright(C)2005-2010 独之秀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顾问:吴连明律师

    公司域名群:杭州人力资源管理咨询 社保代理 职业生涯规划 独之秀职业培训 浙ICP备090081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