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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职工合同,必须经工会同意吗?


加入时间:2005-7-28 13:5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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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职工合同,必须经工会同意吗?
      
 
  鲁律师:

  您好!我是一单位的劳资负责人,工作中遇到一问题,向您咨询,请指教。

  我单位一职工在工作期间勾结不法分子盗卖物资,结果在实施盗窃过程中被派出所当场抓获,收缴了作案车辆三台(农用车)。经派出所讯问,该职工被转至单位纪委调查处理。纪委经调查,认为盗卖事实清楚,根据单位《关于严重违反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的处理办法》规定,建议由厂务会议研究处理意见(算纪委结论)。

   厂务会研究决定与该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并已形成决议,上报到人力资源部。现有两件事请教:

  1、此案是在违纪进行中当场抓获,尚未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能否认定“严重违纪”事实成立?

  2、《工会法》第21条规定“企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这一条是否意味着解除劳动合同必须要工会同意?若工会不同意,企业认为职工严重违纪事实成立,能否直接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

  段先生

  
  段先生:

  您好!您在工作中遇到问题时,能首先求助于我们《咨询台》栏目,感谢您给予的信任与支持。现就您咨询的上述问题作出解答,希望对您能有所帮助。

  《劳动法》第25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据此,当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或者违反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的情况下,用人单位都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具体到您的问题,只要贵单位制定的《关于严重违反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的处理办法》中有关于“职工存在盗窃行为”的处理办法,单位就可以根据规定进行处理。退一步讲,就算《办法》中没有相应规定,单位也可以根据《劳动法》第25条第四款之规定,在其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对其作出解除合同处理。另外,贵单位也可以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1、13条之规定,对其作出开除处理。

   关于解除职工合同是否必须征得工会同意的问题,《工会法》第21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据此,用人单位因违纪而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有告知工会的义务。工会不同意处理结果的,必须指出单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的情形。如果工会不同意处理结果又没有法定事由,企业行政方面可以向员工发放解除合同决定。 
 
发布日期:2005-07-28 作者: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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