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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特殊工时制原审批废止 记者从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根据近日下发关于《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行政许可实施规定》的通知(京劳社资发〔2005〕94号),凡是在2004年12月31日前没有注册特殊工时的企业,必须重新核准,原审批一律废止。
通知指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以及外地企业在京设立的分支机构,要求特殊工时制度的,必须经过行政许可,否则企业的特殊工时制度必须废止。凡是企业法人名称发生变化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批准实行时限已满的、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种岗位发生变化的,必须重新申报,经过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向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企业使用劳务派遣组织派遣人员所在岗位确需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在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时,应征得劳务派遣组织的同意。
企业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申报表》;(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外地在京分支机构提交法人授权书、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三)申请说明书,重点说明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需要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具体原因,涉及的岗位、人数以及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计算周期、工作方式和休息制度;(四)企业工会对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意见。没有成立工会组织的,应当提交实行特殊工时制度涉及职工的联名意见;(五)其他应当提交的证明材料。
通知要求,凡是在2004年1月1日前已经市、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企业,没有在2004年12月31日前经企业注册地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重新核准的,原审批决定一律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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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工时制:
每天8小时工作时间,每周40小时工作时间。
特殊工时制:
包括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前者指采用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后者是指因企业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安排工作或因工作时间不固定。 发布日期:2005-07-25 作者: 来源:劳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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