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实施,中国在资本与劳动之间寻找新的平衡
多年以后回望中国劳动就业市场发育的轨迹,2007年堪称一个意味深长的拐点。
这一年的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会常委会通过《劳动合同法》。这部法律首次以鲜明的姿态昭示了节制资本、保护劳工的理念。半年后,《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社会反响热烈,成为有关中国劳动政策和劳动力市场未来趋势的标志性事件。
保护劳工
改革开放以来,有助于劳动力自由流动和保护劳工利益的一系列制度不断完善,但在劳动者和资本或企业之间,现实的法律框架和政策体系并没有真正赋予二者相对平等的地位,企业或者资本的强势地位一直难以撼动。劳动合同缺乏约束力,劳动者利益缺乏稳定保障。中国经济在持续高速增长的同时,劳动者工资收益的增加幅度远远低于资本报酬滚雪球式的增长,甚至在部分地区和行业,工资收益还有减少的趋势。
统计数据表明,上世纪90年代初期以来,中国劳动报酬占国民收入的比重呈持续下降趋势。根据中国社科院发布的2008年社会蓝皮书有关数据,2003年以前,这一比例一直在50%以上;2004年下降到49.6%;2005年降至41.4%;2006年则仅为40.6%。同期,资本回报所占比重则持续上扬,从以前的20%提高到2006年的30.6%。
不少学者指出,资本报酬挤压劳动报酬的严峻事实,已经开始给经济增长前景投下阴霾。劳动力价格的低估,不但将拉低社会总体的消费能力,抑制总需求,还意味着社会分配有失公平,由此助长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趋势,埋下社会矛盾的隐患。
决策者对此有着清醒的认识。2007年10月,中共十七大报告中,用较大篇幅阐述了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问题。报告指出,“要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健全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在这份报告当中,“公平”二字被置于相当显著的位置。
事实上,中共十一大以来,“让少数人先富裕起来”长期成为贯穿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之一。此后,“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允许和鼓励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先富起来”等提法,始终成为决策层的主导思想。
作为一种调整,中共十七大报告指出,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逐步提高扶贫标准和最低工资标准,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
与此相呼应,在过去的一年里,以《劳动合同法》为核心的一系列政策纷纷出台,标志着中国的劳动就业政策开始向劳工进行实质性的倾斜。
《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不再能够随意解聘员工;针对劳动合同的订立,还提出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概念。在很大程度上,这是以增加企业解聘成本和限制企业解聘权为手段,来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2007年6月下旬,经过对非法用工的一系列大规模监督检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又发出通知,要求继去年全国各地大规模上调最低工资标准之后,继续加大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力度;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地区,应当在当年年底之前对最低工资标准再度进行调整,使得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频率超过以往规定的两年一次,达到一年一次。
此外,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消息,《工资条例》的立法工作正在紧张进行。目前已由十多个国家部委联合组建起立法小组,前期的立法调研已经完成。
该《条例》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要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包括劳资双方的工资协商共决制。随着政策的调整,很大程度上,劳动者有理由预期未来收入的增长和劳资地位的改善。
劳动力无限供给不再
另一个事实是,长期以来,中国处于一种二元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其典型特征是劳动力的无限供给。劳动力供大于求客观上也导致了劳动力价格的长期低迷。
有学者论证,整个改革开放期间,劳动力数量、质量和价格具有明显的优势,并形成和保持很高的储蓄水平和资本积累率,使得这种主要依靠投入的增长方式足以支撑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
然而,中国劳动力无限供给的特征正在消失。2004年开始出现的“民工荒”,目前从沿海地区蔓延到中部地区,甚至劳动力输出省份。虽然目前中国的劳动力市场短期内仍无法改变供大于求、就业尚不充分的基本格局,以大学生就业难为主要特征的结构性失业仍然存在。但总体看,城市失业率攀升和劳动参与率下降的趋势已得到遏止,2007年的失业率较前几年而言,更呈现下降趋势。
至2007年,劳动力供应趋紧的势头更加显著。从农民工的薪酬走势看,低端劳动力的工资收入早已进入上涨通道;而大量高端技术职位的紧缺现象,则推动相应的薪酬水平逐步向国际看齐。
对企业而言,不用改善劳动待遇便能从市场上源源不断获得劳动力的时代,正在成为过去时。环球人力顾问公司ECA国际1月17日发布的2007年和2008年薪资趋势调查报告显示,中国内地薪酬升幅将维持在8%左右。今后,企业更多地需要到市场上竞争获得需要的人力资源,激励手段的加强,薪酬福利的提高,工作条件的改善将成为长期的趋势。由此,今后中国劳动力市场真正的挑战,将是如何把数量优势转化为质量优势。
不必越俎代庖
劳动力市场的供求结构的变化,无疑将带来劳资双方谈判地位的调整。有学者指出,这正是劳动就业制度正规化建设和户籍制度调整的良机。而一系列以保护劳工为宗旨的干预政策的出台,显然是适逢其时。不过,目前的劳动力市场短期内仍无法改变劳动力供大于求、就业尚不充分的基本格局。因此,如何落实这些制度和政策,政府干预的程度如何界定,也是决策者必须谨慎面对的重要课题。
事实上,早在《劳动合同法》的审议阶段,就有大量企业提出异议。《劳动合同法》颁布后,又立刻有大量企业抢在该法正式实施前进行裁员,意图以此规避法律对解聘权的约束。在这些企业看来,新法保护劳工的规定,必然在很大程度上降低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限制其用人的自主权。
这也并非无稽之谈。从原则上看,国家法律对劳动关系的干预实质在于界定其最低标准,法律所保障的是建立在最低标准基础之上的契约自由。这一标准通常应略低于市场均衡水平,但若高于市场均衡水平,则企业的担忧很难不成为现实,这又必然与就业最大化的目标构成冲突。
以此为鉴,设置保护劳工政策的底线,不应压制企业增加就业的积极性,否则,惨遭淘汰的,往往是在劳动力市场上最为弱势的人群。
针对标准的制定,目前政策和立法就技术层面而言并不完善。以《劳动合同法》为例,不少关键性法条的表述不够清晰,对工资、劳动定额、福利标准等关键性指标也缺乏细致的量化规定,这都必然增加未来政府监管的难度和劳动争议的几率。
更值得关注的是,造成劳工权益率被侵害的根本原因,其实并不在于劳动合同本身;除了劳动力市场的供求关系,更在于劳动者的谈判地位缺乏实质性的保障。
因此, 保护劳工权益的治本之道,在于增加员工在就业和待遇方面进行讨价还价的筹码。识者分析,基于此,国家机关不必越俎代庖,只需提供适当的制度化支持。一旦形成政府、企业、工会以及劳动者之间进行合理协商的某种有效框架,人们自然就知道怎样才能最大限度实现和维护自己的利益。这也是保护劳工政策的题中应有之义。
----- 来源:《财经》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