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几天认真研究了劳动合同法,几乎是从企业主的角度研究的,于是得出这样的认识:
第一、劳动合同法的底线问题。虽然劳动合同法对连续签定两次劳动合同后第三次必须签定无固定期限合同。表面上充分维护了劳动者的权益,实质上仍然主动权掌握在企业主的手上,不外乎就是社会保险与经济补偿而已。只要企业主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工伤、养老、失业、生育等)同时承担一年一个月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的经济补偿,几乎劳动者拿企业主没有任何办法,即使无固定期合同也仍然逃脱不了弱势的境地。一句话,劳动合同法的低线就是经济补偿和社会保险。
第二、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将减少中小企业对劳动力的吸收。目前,中西部地区许多劳动力相对集中的企业,往往靠劳动力的成就自己的“微利”而生存。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在这些中小企业意味着成本增加。许多中小企业几乎不愿意向农民工、外来工交纳社会保险,如果如实交纳社会保险,中小企业主就会算帐,程度不同地减少劳动用工。这一问题将在下半年凹陷。
第三、外出农民工不愿意交纳社会保险。许多企业比较头痛,政府也束手无策,因为外出农民工许多都是“候鸟”型用工,在外打工都是间断性的,还有就是终久好回家的,交纳社会保险意味着自己的工资要减少,自己部分保险肯定要从自己支付,然而,自己只打几年的工,根本无法享受到今后的社会保险待遇。甚至,现在政策出现问题,交纳社会保险需要本地户口才可以吸收联系交纳15年社会保险的待遇,这些农民工的户口几乎大多数在外地。
综上,劳动合同法的实施需要改变现有许多不配套的政策,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不仅仅是经济补偿和社会保险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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