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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维权技巧多


加入时间:2005-7-16 15:4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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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维权技巧多
      
 
  如今,越来越多的劳动者知法懂法,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由于劳动者法律知识不够全面系统,加之缺乏诉讼经验和技巧,所以虽然胜诉了,但在专家眼里,却并未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权益。专家认为,打劳动争议官司要讲究技巧。

  【案例1】小刘在公司两位领导的争斗中婉拒了一位领导的笼络,后来这位领导成为小刘的主管领导,便借机对小刘打击报复。2002年12月,小刘莫名其妙地被公司以无法胜任工作为由辞退,小刘当日领到当月工资及被拖欠的前一个月的工资,但发现工资较以前大幅降低。由于公司只按照小刘的基本工资支付代通知金和经济补偿金,小刘遂将公司告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按其月工资总额支付代通知金和补偿金,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差额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另外,考虑到在那位领导手下所受的恶气,小刘干脆新账旧账一起算,要求公司补缴未足额缴纳的社保费。不料此举使公司恼羞成怒,拒绝为小刘办理失业登记所需手续,致使小刘无法领到失业救济金。小刘被逼无奈,遂一并要求公司赔偿失业金损失。

  本案经仲裁、一审、二审,法院最终支持了小刘的全部请求。但打官司却耗费了小刘大量时间和精力,也影响了其及时就业。应该说小刘对劳动法规知之甚多,而且官司结果也令人满意。但是,小刘是否最大限度地维护了自己的权益呢?答案是否定的。事实上,本案官司还有另一个打法,那就是不对代通知金、补偿金和失业金提出请求,而是请求撤消公司对其所作的辞退决定。这样,除非公司有充分证据证明小刘不胜任工作(本案中公司显然没有证据),否则,哪怕官司拖了一年两年,公司都得赔偿小刘在这段时间的工资损失,这样的结果显然比上述结果要好多了。此外,公司大幅降低小刘工资属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是无效行为,小刘可请求按原工资支付。还有,公司拖欠工资,小刘还可请求其支付拖欠工资25%的补偿金。

  【案例2】张先生今年7月5日提出辞职申请,公司已作出批准。但在7月10日结算工资时,公司却拿出两年前公司与张先生所签的一份协议。协议约定,公司为张先生办理调干入户手续,张先生入户后必须在公司至少服务三年,否则支付违约金2万元。公司认为,张先生三年服务期还差一年,应支付违约金6000余元,因此公司只需给张先生支付工资差额部分。但张先生不同意,双方争持不下,张先生遂于8月8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足额支付工资。张先生诉称,自己符合当地调干入户政策,既不占用指标,公司也不曾为此花一分钱,当初签订协议是公司利用了其优势地位,协议权利和义务严重不对等,显失公平,应予撤销。但仲裁委员会最终认定协议有效,裁决公司支付张先生工资差额。张先生不服,起诉到法院。

  其实,张先生如果认为自己不应被扣违约金,为了规避仲裁风险,就不应该于8月申请仲裁。他可选择60日仲裁时效的最后一两天申请仲裁。这样,即使公司在答辩状及庭审中认为张先生应支付违约金,但因为这已属于另外一个法律关系,公司未能在仲裁时效内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将不予受理。这样,张先生既可以讨回工资,又可以不用支付违约金。当然,张先生还可请求支付拖欠工资25%的补偿金。

  【案例3】广东一家喷泉公司员工梁某到广州某俱乐部安装喷泉时受了伤,经鉴定为8级伤残。事后,梁某没有与自己的东家就工伤赔偿打官司,而是状告这家俱乐部人身侵权,索赔12万元,原因是工伤赔偿标准大大低于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有关媒体在报道上述新闻时认为:“公民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在许多情况下有多种可供选择的法律救助途径,公民可以依法选择自己认为合理的救助途径,从中追求利益最大化。”事实上,梁某要求俱乐部人身损害赔偿固然要比工伤赔偿争取到更大的利益,但却并未实现利益最大化。因为人身损害赔偿权和工伤赔偿权是分别由民法和工伤立法所确定的,只要两种权利的要件都已具备,且不构成责任竞合,权利人完全可以同时行使这两种权利。换句话说,梁某可以同时要求人身损害赔偿和工伤赔偿。 
 
发布日期:2005-07-15 作者:齐让孝  来源:深圳劳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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